先聲明喔,這篇文章是讓萬一要接受刑事偵訊(檢察官、調查局調查官、偵查隊偵查佐約談時)的人,懂得如何與委任律師搭配進行辯護,或者沒有委任律師時懂得一些刑事偵訊過程的自我辯護技巧,並不是說看了這篇文章你就可以去幫別人辯護(不過也不可能啦,因為要幫被告辯護也只有律師才有資格的: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9條),千萬別誤會喔,以下本文將依本人檢警陪同偵訊經驗,從不同面向一一介紹刑事偵訊前、中、後不同階段的準備與注意事項,並且本文將區分地檢署偵訊、警局約談(包括派出所、警備隊、保安大隊、婦幼隊等)、調查局約談程序,分別談談不同檢警單位偵訊時應注意事項:
有很多當事人經常問我,許律師我這次去地檢署或市調處(或北機組、分局偵查隊、警局派出所、警備隊、保安大隊、婦幼隊等)接受訊問,或者收到地檢署或市調處的傳票或通知書到案說明,需不需要請律師陪同偵訊(即檢警陪偵)?刑事應訊時請律師陪偵的話,市調處的調查官或地檢署的檢察官,會不會覺得我作賊心虛?或者當事人也常常問我,許律師如果調查員或檢察官問我:「你有沒有隔著衣服摸女學生胸部?」、「你有沒有與國一女學生發生性行為?」、「你有沒有淘空公司或非常規交易?」、「你有沒有內線交易或財報不實?」、「你有沒有經手核銷?」、「你有沒有簽收物品?」「你有沒有收受賄款?」等問題,我應該如何回答應訊時的問題呢?這些問題都顯示出,問我的當事人心態錯誤且未抓到重點,怎麼說呢?請往下看:
台北地檢署大門
桃園地檢署大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