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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男女平權意識高漲,近來新聞經常報導相關性騷擾,而在下也經常接辦性騷擾行政申訴及刑事辯護等相關案件,但是性騷擾有兩種,你知道嗎?分別摸女性的「肩膀」或「腰部」或「大腿」或「額頭」,各自算不算構成刑事性騷擾?回答這些問題前,先來看看下面這則新聞:

「過馬路拉手臂 算性騷擾處罰鍰」
 2016-09-03
〔記者吳政峰/基隆報導〕26歲劉男與同齡女性友人小夢(化名)出遊,過馬路時拉了一下小夢的手臂,用餐時又摸她頭髮與碰臉頰,引發她的不滿,提告性騷擾,基隆地檢署認為手臂等處不屬《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的隱私部位,不起訴;但基隆市政府認定劉男已冒犯小夢,仍依同法處以行政裁罰。

手臂非屬隱私 檢不起訴

小夢是劉男的前同事,亮麗外表加上勻稱身材,讓劉男拜倒石榴裙下,還慷慨借5萬元,今年71日約小夢到基隆廟口。
2人過馬路時,劉男見車流量大,主動牽著小夢的手臂,順勢滑到手掌,小夢感到不快,但考量同事情誼,隱忍不發,沒想到用餐時,劉男又摸她的頭髮和碰臉頰,讓她更感不悅。
返家後,劉男用LINE問「要當我女朋友嗎?」小夢拒絕,劉男暴怒要求還5萬元;小夢答應還錢後,到汐止警分局提出性騷擾告訴,案件函送基檢與基隆市府調查。
律師李慶峰表示,《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刑;檢方雖認為不構成,但小夢感受「冒犯之情境」,主管機關仍得依同法第20條,裁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另有電影院拍肩姐事件,請參考:看電影拍前座女生肩膀提醒不要滑手機算是性騷擾?

從這篇新聞可知,性騷擾有兩個層次,一個是刑事責任(下稱刑事性騷擾),一個是行政責任(下稱行政性騷擾),新聞中劉男雖然過馬路牽女性友人的手臂,不構成刑事性騷擾,但仍然被認定有行政性騷擾而被處罰鍰,所以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知道性騷擾的範圍非常廣,以下再以一個案例來說明性騷擾的方面:
一、案例事實:
今年一月一日喜洋洋下班時搭公車準備回家,在公車上與不相識的美洋洋並排而坐,喜洋洋見美洋洋秀色可餐,竟出其不意,摸了美洋洋「胸部」一下,後來美洋洋隔天馬上去地檢署控告喜洋洋性騷擾,請問:
(一) 喜洋洋是否構成性騷擾刑事責任?刑事性騷擾與行政性騷擾最大差別在哪?
(二) 如果喜洋洋到今年八月一日才去提告性騷擾,有何影響?
(三) 如果喜洋洋摸的是美洋洋的「腰部」或「肩膀」或「大腿」或「額頭」,則有何不同呢?
(四) 如果喜洋洋一直摸美洋洋胸部,一開始
美洋洋試圖起身離開,直到美洋洋大叫才放手,又有何不同?
(五) 如果喜洋洋摸胸部的地點是在
他上班的辦公室內,又有何不同呢?


二、案例分析:
(一)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 1項規定,以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為性騷擾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喜洋洋既然「觸摸」了美洋洋的「胸部」一下,當然成立性騷擾的刑事責任。至於行政性騷擾與刑事性騷擾最大的差別,在於有無「觸摸」到對方,如果沒有,是不會成立刑事性騷擾的,只有可能成立行政性騷擾。 
(二)刑事性騷擾屬告訴乃論,應該在六個月內提出,美洋洋提出告訴時已經超過六個月,這樣一來,喜洋洋就不構成刑事性騷擾。
(三)跟一般人的感覺不同,法院的判決認為當前台灣兩性相處,
女性的「腰部」或「肩膀」或「大腿」都是不隨便讓人觸摸的部位,因此觸摸異性的「腰部」或「肩膀」或「大腿」,都算是身體隱私處,均構成刑事性騷擾,只有「額頭」不算是身體隱私處,而不構成刑事性騷擾。
(四)因為美洋洋已經有所抗拒,所以情節就變嚴重,成為強制猥褻了,
刑事性騷擾只有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制猥褻就變成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記住,刑事性騷擾與強制猥褻的區別重點在於刑事性騷擾是「趁人不及抗拒」。
(五)如果喜洋洋摸胸部的地點在辦公室,雖然也有刑事性騷擾的問題,但行政性騷擾的部分就不是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主管機關以台北市為例,是歸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管轄),變成是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主管機關以台北市為例,是歸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管轄),
區別實益在於性騷擾防治法時效只有一年,且主管機關以台北市為例,是歸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管轄處理,但是性別工作平等法則沒有規定時效,且主管機關以台北市為例,是歸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管轄處理,千萬別搞錯喔。(職場性騷擾請參考:被指控職場性騷擾怎麼辦?


三、心得:
(一)由於刑事性騷擾與行政性騷擾一樣,涵蓋的範圍都很廣,所以為了避免糾紛,兩性互動除了言語上要小心外,肢體的互動更是要小心,否則一旦觸摸的部位屬於法院認定的身體隱私處且讓異性不舒服,就可能落入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二)性騷擾在醫院、學校、科技公司等工作的場合時有所聞,建議有獨立辦公室的人,如有異性同事入內討論公事時,
建議將辦公室的門打開,以避免性騷擾爭議。
 
以上敬請卓參。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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