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案判決太輕!田馥甄:覺得不可思議也不能接受!
洪仲丘案宣判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主文~之一
洪仲丘案宣判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主文~之三
看完上述三則洪仲丘案一審判決後的新聞,個人有下列感想:
一、一條命竟只值十八萬!!!
二、田馥甄的臉書留言告訴我們,真的要懂法律!不然就只能事後驚嘆!
三、本案就算法官認定事實沒錯,但刑度還是太低了!
法官認為「沈威志、何江忠、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各處有期徒刑6月。徐信正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8月」,但依據刑法第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02 條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知徐信正、沈威志、何江忠、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等人身為公務員,觸犯刑法第 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規定,刑度經過加重二分之一後,可處七年半以下有期徒刑,但最後法官只判六個月,顯然採取輕判態度,雖然違背人民情感,但是上訴後如果只是爭執判太輕,因為法官在判決中已經交代「而被告徐信正身為連長,係洪仲丘、宋OO最直接之長官,對其 2人之狀況更應較其他人暸解,且對本件懲處之處分及執行正確且程序正當,負有最大確保責任,而被告沈威志等6人均無前科,素行尚屬良好,兼衡被告沈威志等6人犯罪之動機與目的、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以及個人參與情節之輕重,並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本件之刑」,法官刑度這樣判的理由,因為這個一般都是法官自由心證範圍,很難被挑戰,所以洪仲丘案件律師團上訴,恐需爭議犯罪事實之範圍比如徐信正等人私行拘禁的行為與洪仲丘的死亡是有因果關係的或者被告等是否有故意的問題,才能有所突破。
四、本案的重點在於「因果關係」及是否「故意」: 也就是說所有被告的行為,是否能被評價為與洪仲丘的死是有因果關係的以及是否有故意,就是這個判決為何最後這麼輕的原因,因為法官認為徐信正、沈威志、何江忠、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等人,雖違反規定(未經人評會程序即處洪仲丘悔過處分)私行拘禁洪仲丘,但此一行為與洪仲丘的死亡並無因果關係,所以才有機會判六個月這麼輕,否則公務員私行拘禁致人於死,刑度至少是十年半以上,相差不言可喻。此外,雖然執行悔過(禁閉)處分的羅濟元、李侑政、陳嘉祥、李念祖、黃冠鈞以及陳毅勳等被告,法官認為他們的行為對於洪仲丘的死有因果關係,但法官僅評價為他們的行為是過失而不是故意,這就是業務過失致死罪與殺人罪的差別,也就是這些人可以判六個月以下不等刑期的重點,但從這裡我們也可以窺見,為何法官沒有認為羅濟元、李侑政、陳嘉祥、李念祖、黃冠鈞以及陳毅勳這些人是故意的,因為如果是公務員假借權力殺人(即故意),至少就是十五年以上的刑期,法官可能認為太重,所以說如果瞭解刑法規定以及法院審判實務就,可以知道這個案件判這樣的刑度,其實並不是那麼意外。 五、這個案件我想最大的影響應該是可以改善軍中的懲罰制度: 洪仲丘的死,目前可以想見的就是可以直接改善軍中的懲罰制度,因為洪仲丘案一審法官,多次提及這些被告並未 遵守相關規定,所以應該負擔相關刑責,這樣一來,往後在軍中服 役的人如果享受到符合人權與法治的懲罰待遇時,實在應該深深感 念洪仲丘的犧牲。 以上敬請卓參。
許文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