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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隨便拷貝或複製他人隨身碟裡的資料,不論是檔案、照片,都是違反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 萬元以下罰金(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罪)。這裡舉個案例分享:



一、案例:
大野狼與喜洋洋雖是同一家建設公司員工,但是平常感情就不好,一天喜洋洋拿自己的隨身碟到大野狼辦公位置,將該隨身碟插入並使用大野狼的筆記型電腦,以便喜洋洋使用隨身碟裡的工程資料,跟大野狼說明目前建案的工程進度以及應注意事項,說畢喜洋洋就急著離開,並忘記帶走他私人隨身碟,大野狼見機不可失,就將喜洋洋隨身碟裡的所有資料全部備份到大野狼的筆記型電腦中,並發現喜洋洋隨身碟中有喜洋洋與不知名女士進行性愛行為的私密照片,等到大野狼三個月後自公司離職後,大野狼就發一封電子郵件並附上前述私密照片給喜洋洋,並要脅喜洋洋必需三日內支付大野狼一百萬元,否則大野狼將會把前述私密照片全部流傳公布於網路上,嗣後經喜洋洋接獲電子郵件後立即報警處理。

 

二、說明:
(一)大野狼未經喜洋洋同意就將喜洋洋隨身碟中的所有資料拷貝至其筆記型電腦,明顯觸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罪,加上他利用喜洋洋私密照片恐嚇喜洋洋必需支付一百萬,否則將散播喜洋洋私密照片於網路,此行為亦明確觸犯刑法第346恐嚇取財罪

(二)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大野狼明顯不知道刑法第359條規定,所以才會用自己的電子郵件,而且恐嚇取財部分也是毫不遮掩,是個手法粗糙的犯罪者,因為一般電腦犯罪,光是要確認犯罪者,就得花費很大功夫證明,但案例中的大野狼太笨了,用自己的電子郵件,致使他的身份很輕易就曝光了。

(三)不過,這個案例中的大野狼如果知道找一個熟悉刑事訴訟的律師,他會知道,除非大野狼自己承認電子郵件就是他寫的,否則要確定電子郵件是他發的,訴訟上恐怕沒這麼容易,這部分有點複雜,有機會再寫一篇文章分享。

以上敬請卓參。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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