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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曾告誡前文章各位善男女如果要抓姦,其實不用花大錢找徵信社,因為找徵信社要特別注意別陷自己於刑事責任的險境,特別是有關「侵入住宅罪」、「毀損罪」、「妨害秘密罪」或「強制罪」,這次就來介紹一則找徵信社抓姦卻反被告侵入住宅的案例:


一、案例(經改編):

喜洋洋與美洋洋結婚五年,美洋洋於民國99年間發現喜洋洋與同事胡梨菁過從甚密,某日並發現胡梨菁傳給喜洋洋的簡訊中提及「我好喜歡跟你在一起的日子,希望你可以天天都不用回家」,於是美洋洋就夥同妹妹媚洋洋及徵信社人員柯男,於隔日晚間到喜洋洋位於板橋三樓租屋處準備抓姦,是日晚間並通知轄區員警蝙蝠俠到場協助,惟蝙蝠俠到場後,先是在一樓即告誡美洋洋及媚洋洋等人強行進入恐有侵入住宅疑慮,但美洋洋及媚洋洋不聽勸仍由徵信社人員柯男開鎖後入內至三樓鐵門處,蝙蝠俠再次告誡切勿強行進入,但美洋洋早已氣急敗壞忍無可忍,再次要求徵信社人員柯男開鎖後未經允許進入,進入後果然發現喜洋洋與胡梨菁僅著內衣褲共睡一床,美洋洋除掀開兩人棉被由柯男拍照外,更與柯男搜尋室內及廁所,發現留有精液之保險套一個及衛生紙一團,後經法院判決喜洋洋與胡梨菁通姦罪成立,但是喜洋洋也提告美洋洋及媚洋洋侵入住宅,試問美洋洋及媚洋洋是否構成侵入住宅?

 


二、法院認定:美洋洋及媚洋洋成立刑法侵入住宅罪。理由如下:

(一)美洋洋與媚洋洋不能以後來抓姦成立或為了保全證據作為當時合法侵入住宅的理由。
(二)警察蝙蝠俠已經告誡不得侵入住宅,所以現場沒有現行犯的跡象,也不符合緊急搜索的要件,美洋洋及媚洋洋不得以現行犯在內或符合緊急搜索為理由,要侵入住宅。


三、心得:

(一)因為侵入住宅罪比通姦罪還要重,所以法院在處理這種案件,恐怕還是比較保護住宅安寧而無法顧及抓姦者對於通姦罪證據保全之需要。

(二)本案美洋洋為了抓姦付給徵信社柯男五十幾萬元,但是柯男到抓姦現場雖有協助開門,但是身份完全不曝光,且與美洋洋簽署保密合約,要求美洋洋不得洩漏徵信過程相關機密包括柯男之姓名,因此,柯男於本案中完全無事,美洋洋卻落得一個侵入住宅罪,因此奉勸各位想要抓姦的大老婆們,
千萬別找這種無法保障你們法律權益的徵信人員協助抓姦,否則恐怕是得不償失。

(三)
抓姦者偕同朋友或親戚到場抓姦時記得要他們「隱姓埋名」,否則可能都有侵入住宅或其他犯行的可能,本案媚洋洋即為活生生的例子。

(四)抓姦時找警察到現場,別以為是萬靈丹,在本案就發現,警察反而成為美洋洋被判決侵入住宅的最重要人證。所以
如何利用警察協助抓姦,在抓姦實務可是一門重要學問呢時候不早了,有時間再跟大家分享。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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