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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雙全自縊 留四遺書明志

被檢警列為南迴鐵路莒光號出軌事故清查對象的李雙全,昨天凌晨避開監視他的警方人員,身穿紅衣,在住家附近的榕樹自縊,直到清晨才被前往附近耕作的果農發現,留下年邁父母及雙胞胎兒子。【聯合新聞網 地方中心記者/連線報導】

 

新聞解析

首先,關於李雙全是否犯案仍待檢察官進一步偵查,本人並無預設立場,只是就偵查不公開的角度認為,檢察官公布犯罪嫌疑人及其動機極易招引非議,另外一方面,也僅僅假設倘若李雙全真為犯罪人,他到底犯了什麼罪?還有他已自殺身亡,刑事訴訟程序又該如何進行?

法律分析

根據鐵路局高雄運務段長余維杰指出,初步研判,靠海側兩鐵軌間的兩片魚尾鈑、四支螺絲和約百公尺長軌道、九十多顆彈簧扣鬆脫,疑是人為惡意破壞。據此,如為李雙全所導致,依刑法第183條第1項規定:「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及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至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及刑法第18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所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行為由於已經使火車發生傾覆及致人於死之結果故同時符合傾覆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罪(183)、使舟車航空器發生往來危險罪(184)、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加重結果犯(185)、以及殺人罪(271),甚至於對於其他生還乘客如有不確定之殺人故意,亦構成殺人未遂罪

如今李雙全已自殺身亡,即便其為犯罪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及第303條規定,偵查中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審判中法官應為不受理判決。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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