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沸沸騰騰的趙建銘弊案已經延伸成為政治問題,上燒至執政黨核心,陳水扁罷免案喊的震天喀響,君不見近日來股市連日大跌,果真台灣司法史上第一件動搖國本的訴訟即將出現了嗎?看熱鬧也要看門道,我們一起來想想下面趙建銘案件的相關法律問題:

 

1.趙建銘涉及的案件,最長可以羈押多久?

2.趙建銘涉及的內線交易如何成立?

3.趙建銘是不是公務員? 如果不是,是否可能構成貪污罪?

 

解答:

1.談到羈押,我們要先問,為什麼可以羈押趙建銘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羈押一個人,首先他的犯罪嫌疑要重大,必須要有一定程度的證據顯示有涉案的可能性,例如指紋、血跡、證人的指認,如果只是報載穿鑿附會之說是沒辦法羈押一個人的。

再來是羈押的要件有三個,只要符合其中一個,法官就可以羈押犯罪嫌疑人,大家要注意,羈押的權力是在法官身上而非檢察官,檢察官只能向法官聲請。第一個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有逃亡之虞,比如說犯罪嫌疑人曾經犯過別的罪,曾經被通緝,都會被檢察官用來當作他有逃亡的高度可能性而聲請羈押。

第二個是湮滅證據或者跟共犯串通,如果還有證據沒有提出來或者還有其他共犯在逃,然後犯罪嫌疑人在檢察官面前又避重就輕、堅不吐實,通常會被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第三個是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比如殺人罪,像李泰安為什麼會被羈押,其中可能就是因為他的殺人罪嫌重大。

就趙建銘而言,雖然他的罪名並非重罪,他也沒有逃亡之虞,不過因為共犯蔡清文的證詞對他不利而有勾串證人的可能性而被法院羈押。

至於羈押的時間長短,根據法律規定,趙建銘在檢察官偵查的階段,羈押一次兩個月,可以延長一次兩個月,所以在偵查中最多四個月。如果趙建銘被起訴了,第一審法官最多可以羈押他九個月,第二審法官也是九個月,第三審法官則是五個月。所以說如果到九月份檢察官還沒起訴趙建銘,因為羈押期間只有四個月,就必須將趙建銘釋放。

2.趙建銘涉及的內線交易部分,根據統計,內線交易的定罪率只有1%,顯示出實務上追訴處罰內線交易困難重重,根據規定,犯罪的舉證責任在於檢察官,被告並無自證己罪的義務,所以被告可以行使緘默權,不說話就是不說話,再者,內線交易的要件不易證明,在在使得檢察機關疲於奔命徒勞無功,我們就來看看內線交易的要件有哪些以及實務上有哪些爭議:

  
內線交易有三大要件:

(1)「內部人」
(2)「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
(3)「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


簡單的說就是,公司內部人在知道有關可以影響公司股票價格的重大消息,且該重大消息尚未公開讓大家知道之前就跑去買賣股票,這時就構成了內線交易,至於買了股票賺不賺錢或者賣了股票有沒有減少損失並非內線交易的要件。內線交易訴求的就是一個公平的概念,希望市場上的交易者處於平等的地位,大家擁有的資訊是相同的,即「平等取得資訊權」。

至於內部人的範圍:

(1)該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
(2)持股超過10%的股東
(3)因職業或控制關係而獲悉消息的人(如研發部門員工因負責某一業務,而知悉公司即將發表殺手級專利新產品的重大消息)
(4)喪失前3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5)從前4款所列的人而獲悉消息的人(如公司董事長告知朋友有關公司即將取得鉅額聯貸資金挹注之重大消息)。

實務上時常有爭議的兩個內線交易問題在於,「重大消息的成立時點」及「何時重大消息算是公開」;關於重大消息的成立時點實務上有三個見解:一是會計師完成查核之日;二是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三是無固定的「成立時點」,完全依個案決定。由於重大消息的類型眾多實不宜用固定的方式認定,所以採取個案判斷應該是符合法律精神的見解。至於怎麼樣才算公開,實務上同樣有三種判斷標準:一是刊登新聞,二是公司出面公開說明,三是輸入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由於三種標準都或有不足之處,吾人認為應該以資訊處於公眾可取得之範圍即為公開。


3.趙建銘是否具備公務員身份是貪污罪的先決條件,雖然依照現行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台大醫院醫師為公立醫院醫師,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如果趙建銘執行醫療職務收受紅包,可能會有賄賂罪的問題。

但是修正過後的刑法已經將公立醫院醫師排除公務員的適用範圍,並將在今年七月一日實施。不過關於趙建銘賣官貪污案的重點在於趙建銘的醫生職務並無法決定何豐名桃園署立醫院院長職位,只有衛生署長侯勝茂才有這樣的權力,所以這個案子的關鍵並非在於趙建銘有沒有公務員身份,而是在於趙建銘有沒有去向侯勝茂關說或者賄賂,如果有,即便他沒有公務員身份,或者對這件何豐名的官位沒有公務員的職權,但是透過刑法三十一條,仍然可以貪污罪治他。

另外關於蘇德健的台開董事長職位也是同樣的道理。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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