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隨便拷貝或複製他人隨身碟裡的資料,不論是檔案、照片,都是違反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 萬元以下罰金(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罪)。這裡舉個案例分享:
一、案例:
大野狼與喜洋洋雖是同一家建設公司員工,但是平常感情就不好,一天喜洋洋拿自己的隨身碟到大野狼辦公位置,將該隨身碟插入並使用大野狼的筆記型電腦,以便喜洋洋使用隨身碟裡的工程資料,跟大野狼說明目前建案的工程進度以及應注意事項,說畢喜洋洋就急著離開,並忘記帶走他私人隨身碟,大野狼見機不可失,就將喜洋洋隨身碟裡的所有資料全部備份到大野狼的筆記型電腦中,並發現喜洋洋隨身碟中有喜洋洋與不知名女士進行性愛行為的私密照片,等到大野狼三個月後自公司離職後,大野狼就發一封電子郵件並附上前述私密照片給喜洋洋,並要脅喜洋洋必需三日內支付大野狼一百萬元,否則大野狼將會把前述私密照片全部流傳公布於網路上,嗣後經喜洋洋接獲電子郵件後立即報警處理。